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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开征 标准为每吨零点三元

为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出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财政部可依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需求、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到港量以及积累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模等因素,并充分考虑货物所有人的承受能力,会同交通运输部确定、调整征收标准或者暂停征收。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在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后,凡符合赔偿或者补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索赔申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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